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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攜帶自用食品入境單一品項6公斤內免申請輸入查驗,媒體報導並非事實(澄清稿)

  
有關民眾誤解出國掃貨「有限量」零食逾6公斤恐被銷毀,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3項規定,輸入同法第30條第1項產品非供販賣,且其金額、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,得免申請查驗。
  
另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11月5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340號公告,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(不含錠狀、膠囊狀食品)供個人自用,價值在1,000美元以下,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,得免申請輸入查驗。
  
依據上開衛生福利部公告,進口貨物及入境旅客輸入前開物品,係以單ㄧ品項(非總重量)6公斤為上限;倘超過上述限額,應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許可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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